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灌阳县**镇**村**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时18分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汕头市金平区**路自西往东行驶,途经**路**路口时,与严某某驾驶的粤DY****号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严某某报警后执勤民警到场处警并将被告人蒋某某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6mg /100ml;被告人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蒋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严某某免承担本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汕头市公安局110出警命令单,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蒋某某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对被查获地点、驾驶车辆的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严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书;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松合
检察官助理 谢鮀珊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6. 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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