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1********,汉族,文盲,农民,湖南道县人,户籍地:道县**乡**村**组,租住道县道**路**市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6时,被告人蒋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小型轿车从道县******向道县****方向行驶。6时10分,途经道县道州南路电力局门口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经道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某应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应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1月19日6时18分,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书: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系自首,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好英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羁押在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