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蒋某甲(自报),曾冒名蒋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镇。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3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8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0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3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冒名蒋某乙),于2019年4月25日被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5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6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23日9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周某甲经合谋后,搭乘本区市桥客运站开往莲花山总站的92路公交车,在车内扒窃被害人胡某某放于衣服口袋内的华为牌荣耀10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750元)。

二、2019年12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周某甲经合谋后,搭乘本区中心医院开往莲花山总站的93路公交车,在车内使用刀片割破被害人廖某某的衣服口袋,扒窃得被害人的苹果牌8Pplus型移动电话一部。

经鉴定,案发现场视频录像中目标人与被告人蒋某甲、周某甲是同一人。

三、2020年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蒋某甲搭乘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黄阁医院公交车站开往本区市桥街沙墟市场141路公交车,在车内扒窃被害人周某乙放于腰包内的华为牌Honoe 10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750元)及现金人民币约400元。

四、2020年1月6日7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周某甲经合谋后,搭乘广州市南沙区木涌村名幸公交车站开往番禺区番禺广场141路公交车,在公交车内扒窃被害人刘某某放于书包内的0PP0牌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1468元)。盗后,被告人蒋某甲、周某甲去到本区番禺广场附近的美宜佳超市,使用被害人刘某某的移动电话,通过微信消费和转账的方式盗用被害人刘某某移动电话内的资金合共人民币929元。

五、2020年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周某甲经合谋后,搭乘本区东怡新区开往番禺客运站的93路公交车,在公交车内扒窃被害人卢某某放于背包内的华为牌mate8型移动电话1部。盗后,被告人蒋某甲、周某甲携赃逃离现场期间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周某甲身上缴获被害人卢某某被盗的移动电话一部及刀片等作案工具一批,从被告人蒋某甲身上缴获作案工具刀片若干。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蒋某甲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镇**路**楼**房的住处内缴获被害人周某某、刘某某被盗的移动电话各一部。

经鉴定,案发现场视频录像中目标人与被告人蒋某甲、周某甲是同一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周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敏仪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周某甲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缴获的部分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4.缴获的刀片等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