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蒋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8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4日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26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蒋某、周某某(另案处理)、魏某某(另案处理)、于某(在逃)、肖某(在逃)、袁某(在逃)一同前往缅甸打工,后6人乘飞机到达云南省孟连县,2020年5月2日,被告人蒋某等6人搭乘一辆白色货车准备偷渡出境,行至**镇附近被**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6人因非法出境于2020年5月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处罚后6人相约入住孟连县**酒店。5月5日,岩甲(另案处理)、岩乙(另案处理)联系蒋某、于某、周某某、肖某、袁某、魏某某并驾车运送6人前往孟连县**牛场搭乘岩丙(另案处理)驾驶的云J****8白色货车前往边境偷渡出境,行至**镇**村**组附近被**边境派出民警抓获,被告人蒋某、于某、周某某、肖某、袁某、魏某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抓获,当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日被告人蒋某、于某、肖某、袁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指定居所后失联,孟连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4日批准逮捕被告人蒋某、于某、肖某、袁某,后于2020年7月7日被孟连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蒋某向孟连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投案自首,并被执行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活动轨迹查询、出入境记录查询、办案说明;3、证人于某、肖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蒋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讯问、辨认等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属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认罪认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吁严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被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3张,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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