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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19〕842号

被告人蒋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街道******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10月11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4日、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蒋某先后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等地,采取推门后钻门缝的方式进入门市实施盗窃作案6次,盗得现金、笔记本电脑、相机等财物。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蒋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学府路133号“波丝弯造型”理发店,采取推门后钻门缝的方式进入门市,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门市内吧台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和男士手表1块。

2.2018年12月7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沙坪大道“让签签飞”餐馆,采取推门后钻门缝的方式进入门市,盗走被害人王某甲放在门市内吧台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4500元。

3.2019年3月7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营盘街50号2-2号“贵夫人”美容院,采取推门后钻门缝的方式进入门市,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门市内桌上的联想牌扬天V110-15型笔记本电脑1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374元。

4.2019年3月7日2时许,被告人蒋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公园路26号“食源小厨”餐馆,采取推门后钻门缝的方式进入门市,盗走被害人蒋某甲放在门市内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329元。

5.2019年3月7日3时许,被告人蒋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靛市街9号“巴黎街”服装店,采取推门后钻门缝的方式进入门市,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放在门市内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800元。

6.2019年3月8日2时许,被告人蒋某去至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人民南路401号“铂爵婚庆店”,采取推门后钻门缝的方式进入门市,盗走被害人彭某某放在门市内的现金人民币936元、佳能牌70D型相机1部和苹果牌iPad air2 128G型平板电脑1台。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表销售单及购买小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祝某某、文某某、王某乙、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陈某某、蒋某甲、刘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的供述和辩解;

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8.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永宏

检察官助理:曾 茂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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