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彬诈骗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1〕Z48号

被告人蒋彬,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镇*****号。因犯介绍妇女卖淫罪,于2005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9年12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彬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下旬,被害人胡某甲因侄儿胡某乙涉嫌犯罪想判处缓刑,通过祖某某认识被告人蒋彬,蒋彬虚构能找关系为被害人胡某甲侄儿判处缓刑,于2020年5月6日、8日分别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胡某甲3万元整。蒋彬将3万元人民币用于缴纳房租及日常开销,并向胡某甲谎称钱已转给他人用于疏通关系。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蒋彬在重庆市南岸区被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微信记录截屏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祖某某等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蒋彬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金额达3万元,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蒋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彬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露

2021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蒋彬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