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诈骗案)_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住山东省嘉祥县**镇**村**号,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鱼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日,被告人董某某以工地需要钱为名梅某某借款9万元,至今未还。

2、2019年4月4日,被告人董某某以工地需要钱为名向梅某某借款3万元,至今未还。

3、2019年4月9日,被告人董某某以工地需要钱为名向梅某某借款3万元,至今未还。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董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梅某某陈述;3.证人王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工地用钱的名义借款15万元至今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军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