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96********,汉族,大学肄业,无业,户籍地在山东省枣庄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董某某编造有能力为被害人王某某购买到周杰伦演唱会门票、送演唱会门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需筹钱解决、家人生病住院需用钱、支付宝提升额度需刷单解冻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下同)20万余元。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山东省济宁市人民医院东**宾馆**号房间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董某某编造有能力为其购买周杰伦演唱会门票、送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需筹钱解决、提升支付宝额度需刷单解冻、家人住院需要用钱等理由骗取其钱款,其从未拿到过演唱会门票的事实。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董某某称其有能力购买到周杰伦演唱会门票,故被害人王某某前期通过张某某向董某某购买而最终没有拿到任何门票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微信聊天截图,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及转账记录,证实被害人王某某被董某某骗取钱款共计20万余元的具体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交通银行业务回单、董某某交通银行卡交易明细、招商银行出具的董某某客户资料,证实董某某名下尾号8940的交通银行卡2019年6月3日至11月12日的交易情况,董某某名下招商银行卡并无交易记录。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董某某编造已拿到王某某所需门票、送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家人生病需用钱住院等理由骗取王某某钱款的事实。
6.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明》《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以及被告人董某某的到案经过。
7.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的历次供述,对其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邵雅琴
检察官助理 李 博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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