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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4月13日、4月22日被告人董某某在被害人即前女友鲜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眉山市东坡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家里,用鲜某某的手机登陆“美团”和“兴业信用卡e招贷”,分别贷款10000元、3000元、26000元,共计39000元,并转到自己微信及支付宝,供自己消费。

2020年5月18日,民警将被告人董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董某某已将39000元退赔被害人鲜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小容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4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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