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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180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96********,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村**号。曾因盗窃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5月12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2月2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4月22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 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地铁站**出口外的停车棚里,使用钥匙开锁的形式盗窃崔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京玉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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