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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06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乡**村**村**号。2018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诈骗的犯罪事实:

一、2018年10月份,被告人董某某通过“大话西游”游戏认识居住在太原市**区的被害人姚某某,用微信账号添加姚某某为好友,并自称军人,在西安市武警二支队当兵,以“李某某”的名字与姚某某交往,后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之后在交往的过程中,董某某谎称“父亲贩毒被抓,需要疏通关系”等借口,先后共计骗取得姚某某9000元。

二、2018年10月份,被告人董某某通过“Soldier brother相亲吧官方微信群”认识居住在西安市**区的被害人龙某某,其自称军人,以“李某某”的名字与龙某某交往,后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之后在交往的过程中,董某某谎称“父亲贩毒被抓,需要请律师”、“回家奔丧”等借口,先后共计骗取得龙某某164525 元。

三、2019年3月份,被告人董某某在东莞市万江区华南摩尔37°2酒吧通过朋友认识被害人刘某某,董某某自称军人,以“李某某”的名字与刘某某交往,后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之后在交往的过程中,董某某谎称“父亲贩毒被抓,需要请律师”等借口,先后共计骗取得刘某某39500元。

盗窃的犯罪事实:

一、2019年7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去到东莞市万江区曲海社区海丰路50号的柴火鸡餐馆,以借手机提现微信零钱为由,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一台金色的苹果6手机(价值约800元)及开机密码。之后,董某某去到餐馆旁边的美宜佳便利店,尝试匹配刘某某手机的微信支付密码和支付宝支付密码,发现与手机解锁密码一致,便在该便利店提现刘某某的微信零钱2020元。接着,董某某又拿着刘某某的手机去到东莞市南城区步行街,用刘某某的手机支付宝取走借呗备用金500元,并到合家欢便利店提现。随后,董某某又去到附近一家美宜佳便利店,通过支付宝提现了刘某某绑定的交通银行信用卡600元。

二、2019年7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去到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万达广场嘉荣超市的储物柜处,向超市工作人员谎称其储物柜的条码不见了,让工作人员把右侧储物柜的一个格子箱打开,把被害人韦某某放在该格子箱内的一个黑色背包(价值约30元,内有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盗走。

2019年7月19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南城区蜂汇广场肯德基餐厅对出马路将董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刘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陶某某的证言,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军装衣服等物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同时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八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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