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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挪用公款罪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58********,汉族,文化程度专科,饶平县委****股原股长,2018年10月退休后留任负责县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出纳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9年11月15日因本案经本院决定被饶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身为**办出纳工作人员,利用其管理**办公款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其保管的**办公款中的5.5万元现金借贷给余某某用于生意周转,并约定月利率为5‰至1%的利息。同年11月14日,县(区)交叉巡察中发现**办出纳员被告人董某某保管的**办公款出现较大短缺。同日,被告人董某某将其私自挪用的对台办公款5.5万元归还单位。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董某某由饶平县委**部工作人员带到县纪委谈话点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询问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陈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敏

2019年12月24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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