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住沙洋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4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侦查终结,经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董某某及值班律师李玉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9日和2019年11月29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因该案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董某某在沙洋县**镇利用微信号为yy1704590****组建微信赌博群,并在网上申请注册“一定要牛”(后更名为欢乐牛牛)的赌博软件斗牛APP,被告人董某某利用下载注册好的“一定要牛”斗牛APP,组织120余人使用该斗牛软件APP在其组建的微信赌博群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获利。自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先后雇请客服人员刘某某、王某甲、肖某某、谭某某、周某某、姚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王某乙、施某某等人负责在该赌博群内为参赌人员开房、结算赌资和抽取房费,客服人员按照被告人董某某的安排从每天抽取的房费中提取20%作为客服人员每天的工资报酬,客服人员在扣除自己工资后将剩余的房费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董某某,直至2018年8月案发时,被告人董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累计达21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王某乙、余某某、张某某等66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勘验、电子数据检查、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董某某等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利用微信赌博群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累计达21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佳燕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沙洋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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