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804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1********,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及住址隆阳区**村委会**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被告人董某某申请成为游戏“**麻将”APP代理,同时在“闲聊”软件中注册了三个账号,被告人董某某使用“闲聊”APP创建闲聊赌博群(群ID:9000144****)并担任群主,组织多人加入“闲聊”赌博群,通过“**麻将”游戏软件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积分核算为10元人民币一分,参赌人员将积分战绩图发到“闲聊”赌博群里,用收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赌资结算。被告人董某某通过代理“二七麻将”APP游戏软件,为参赌人员提供虚拟赌博房间进行赌博,从中收取房费非法获利。
经保山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收取房费红包金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自2019年05月18日至2019年12月23日止共有127人使用140个闲聊ID向董某某支付赌博房费红包。董某某在此期间收取赌博房费红包金额合计128467.50元,其中:收到赌博房费红包金额为2.5元的共计6847.50元、金额为5元的共计118285元、金额为10元的共计3050元、金额为15元的共计285元。
2020年4月26日14时许,保山市公安局社会治安管理支队食品药品案件侦查大队民警,在隆阳区板桥镇迎宾路**大酒店**号房间将被告人董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董某某手机三部及主动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赵某甲、赵某乙、汤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李某甲、罗某某、邱某甲、王某甲、段某甲、张某甲、王某乙、赵某丙、段某乙、李某乙、熊某某、张某丙、宋某某、王某丙、张某丙、王某丁、施某某、李某丙、赵某丁、明某某、王某戍、赵某戍、张某丁、邱某乙、杨某丙、李某某、瞿某某、张某戍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违法所得数额128467.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3-4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强
检察官助理:杨 浩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处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村委会**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起诉书八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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