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31981********,汉族,专科毕业,右玉县****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住右玉县**镇****家属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3日因吸毒被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右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在明知王某某、柴某某、赵某某三人吸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住所右玉县**镇****家属楼小区**单元**室多次提供作为吸毒场所并伙同他们一起吸食毒品“忽悠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毒,应该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右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志刚
2021年1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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