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2********,蒙古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7日22时,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蒙DK****号小型轿车沿巴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致巴林大街与宝山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020年05月20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董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69.25mg/100ml,属醉酒状态。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赤附医司法鉴定中心[2020]酒鉴字第497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天琦
助理检察员:丁 然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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