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78********,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2时22分许,被告人董某某无证驾驶鲁******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寿光市管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稻田镇陶官后村北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董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的定性定量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承霞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寿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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