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董杰,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号。2010年8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杰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董杰驾驶浙B72****小型轿车经过武义县白洋街道东方五金城门口路段时,将骑二轮电瓶车的徐某某撞伤。发生交通事故后,董杰冒用董某某的名字报警,之后在路边找到的一个办证电话,将董某某的驾驶证照片和其本人的头像照片通过微信发给办证人(身份不详),伪造了一本驾驶证,并使用该驾驶证处理该起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身份信息、长案保险公司调取的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董某某、何某某、蓝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杰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取证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杰让他人为其伪造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美仙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董杰现羁押在武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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