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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介绍卖淫)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56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村**号,曾因吸毒于2010年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6月15日被刑满释放,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20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今,被告人董某某使用微信为卖淫女肖某某介绍嫖客,卖淫活动结束后肖某某将一定比例嫖资上交给董某某。被告人董某某至抓获当日共介绍卖淫女肖某某卖淫10次。

2020年5月至今,被告人董某某使用微信为唐某某(女,2005年**月**日出生)及“安某某”(身份不详)介绍嫖客,卖淫活动结束后唐某某通过微信将一定比例嫖资上交给董某某。被告人董某某至抓获当日共介绍唐某某及“安某某”卖淫11次。

2020年5月27日4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光明区合水口泥围新村**巷**号抓获被告人董某某。肖某某因卖淫已被处以行政处罚拘留15日、唐某某因卖淫已被处以行政处罚拘留7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2.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提取记录,微信个人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账号转账流水(电子版)。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董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童龄

2020年91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

5.涉案手机现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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