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与陈某某在化州市平定街吃宵夜时,董某某想起当天傍晚两人到化州市平定镇食品站内观看拉运车卸猪下车的时候,发现平定食品站大院内拴绑有水牛,便萌生想盗窃牛卖钱的念头,于是便向被告人陈某某提议一起到平定镇食品站盗窃牛,并承诺将牛盗窃成功再转卖后,卖得的钱两人平分。被告人陈某某同意后,于2019年7月19日凌晨零时许,两人便一起驾驶摩托车去到化州市平定镇食品站门前,看到平定镇食品站大门已紧锁,于是两人又溜到食品站围墙边,后利用砖头将泥砌围墙砸穿了一个大洞,两人从洞口钻进平定食品站大院内后,发现大院内的铁皮棚里共拴着事主张某某还未屠宰的三头水牛,由于他们砸开的进出口太小,两人只好挑了一头体形较小体重约300市斤的小水牛,然后两人用棍棒打牛,强行将牛从砸开的洞口驱赶出到外面。随后由陈某某步行牵牛走在前面,而董某某则驾驶摩托车跟随在后面,一直将牛牵到董某某位于平定镇**村老屋旁边的一棵黄皮树底下拴着。后来两人在联系广西清湖镇收购牛的人期间,该头水牛被居住在附近村民发现并举报至化州市公安局。化州市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8月8日将董某某、陈某某两人抓获归案。经价格鉴定,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盗窃的一头300市斤的母水牛价值人民币伍仟肆佰元整(¥5400.00)。
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本人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嘉荣
2019年12月27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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