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乌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04251982********,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旗同兴镇**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06月19日被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07月24日被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在西乌珠穆沁旗看守所。有前科。2009年12月16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6年11月刑满释放;2018年0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林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 年11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04021984********,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镇**三组,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08月05日被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08月14日被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在西乌珠穆沁旗看守所。有前科。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7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0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林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 年11月刑满释放。
本案由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0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4月28日22时39分许,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在赤峰市松山区百耀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起亚狮跑越野车(蒙D*****),来到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胡舒苏木舒图嘎查巴**家草场内盗窃一头夏洛来公牛犊(出生一个月),二人将盗窃的牛犊卖到林西县统布镇,所得赃款已被二人挥霍。经西乌珠穆沁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牛犊场零售价为4,000.00元人民币。
2.2018年05月01日23时22分许,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其租赁的起亚狮跑越野车(蒙D*****),来到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胡舒苏木温都来嘎查阿某某家草场内盗窃一头夏洛来乳牛犊(出生三个月),二人将盗窃的牛犊卖到了林西县统布镇在路边拦截车辆的收牛人处,所得赃款已被二人挥霍。经西乌珠穆沁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牛犊市场零售价为5,000.00元人民币。
3.2018年05月03日00时16分许,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其租赁的起亚狮跑越野车(蒙D*****),来到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胡舒苏木哈日阿图嘎查布某甲家草场内盗窃一头夏洛来乳牛犊(出生十二个月),二人将盗窃的牛犊卖到了林西县统布镇顺德饭店,所得赃款已被二人挥霍。经西乌珠穆沁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牛犊市场零售价为8,000.00元人民币。
4.2018年05月04日01时23分许,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其租赁的起亚狮跑越野车(蒙D*****),来到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胡舒苏木舒图嘎查殷某某家草场内盗窃一头西门塔尔乳牛犊(出生二个月),二人将盗窃的牛犊卖到了林西县统布镇在路边拦截车辆的收牛人处,所得赃款已被二人挥霍。经西乌珠穆沁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牛犊市场零售价为4,5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06月18日被抓捕归案;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08月05日到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
(2)归案情况说明;
(3)报案材料;
(4)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09)克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2018)内0424刑初**号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1)松刑初字**号刑事判决书
(5)汽车租赁合同;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7)克什克腾旗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证明。
2.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 被害人巴某某、阿某某、布某乙、殷某某的陈述。
4. 证人梁某某、张某的陈述。
5. 鉴定意见
(1)西乌珠穆沁旗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西发改价认字[20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2)西乌珠穆沁旗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西发改价认字[20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3)西乌珠穆沁旗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西发改价认字[20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4)西乌珠穆沁旗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西发改价认字[20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K15252600041120********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经纬度照片;
(2)K15252600041120********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经纬度照片;
(3)K15252600041120********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经纬度照片;
(4)K15252600041120********6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经纬度照片;
7. 视听资料:
(1)蒙D *****起亚狮跑越野车GPS记录、录像光盘1张;
(2)讯问同步录音录像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董某某伙同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牛犊,所盗窃四头牛价值为21,50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有前科,依法从重处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
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牛犊,所盗窃四头牛价值为21,50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有前科,依法从重处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门德巴雅尔
2020年03月17日
附:
1.案件材料卷宗四册,光盘四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