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9〕508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9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单县**镇**庄**村**庄**号,住址**,因涉嫌放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单县**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单县**路**村**号,住单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放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董某某涉嫌放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放火罪
被告人董某某因与被害人李某某感情纠纷,欲报复李某某。被告人董某某、朱某某预谋后于2019年4月19日凌晨0时许,在单县某某小区楼下将现场堆积的废旧衣物放在李某某电动轿车左车门处引燃,造成正在充电的电动轿车燃烧,燃烧的电动轿车上方为居民楼、右上方为小区燃气管道,对小区居民生命与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隐患,危害了公共安全,火势后被扑灭。经单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6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轿车被烧毁照片等;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赵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单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笔录:由单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放火现场的监控录像。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被告人董某某、朱某某于2019年4月21日10时许,在单县某某小区李某某楼下将李某某的电动轿车砸毁,后朱某某持斧子、棍棒将李某某家防盗门砸开后欲强行进入屋内,在李某某母亲阻拦时对其踢打,进屋后,董某某持棍棒将客厅内电视等物品砸毁,二被告人并对在卧室内的李某某殴打。经单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43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斧子、铁锨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朱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单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笔录:由单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朱某某故意放火焚烧李某某车辆,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未经允许,强行进入他人住宅。董某某、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董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共同预谋、共同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是积极参加者,不区分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孟锋
代理检察员:陈丹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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