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984号
被告人董某某 ,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苏省泗阳县人,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乡**村**组,现租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董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1994年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强奸罪,于1996年1月26日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因犯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于2006年10月30日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又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董某某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宋某甲、成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宋某甲、成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董某某虚构自己认识沭阳县、乌鲁木齐市等地领导的事实,谎称自己有关系、有能力帮助索要欠款、解决公务员身份、协调工厂开工事宜等,以请客送礼等名义,骗得被害人宋某甲、成某甲现金等财物共计29万余元,用于个人开支。现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董某某以帮助宋某甲索要欠款、帮助宋某甲儿子宋某乙解决公务员身份等为名,欺骗宋某甲分多次向其转账、交付现金共计20余万元。
2.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董某某以帮助宋某甲亲戚成某甲解决工厂通电、开工等事宜为名,欺骗成某甲经宋某甲向其转账、交付现金共计9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刑事判决书、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宋某乙、成某乙、赵某某、尚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宋某甲、成某甲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海涛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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