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铁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6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西安市航天新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2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诉讼期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赵某甲、何某某、赵某乙、卢某某(四人均已判决),在未取得相关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西安市长安区**街办**村的农用地内倾倒渣土。2018年7月,被告人葛某某为了牟利出资入股,伙同赵某甲、何某某、赵某乙、卢某某四人继续倾倒渣土。同年10月29,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国土资源所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鉴定:宗地位于长安区**街办**村,占地面积11.647亩,自然资源部备案的2017年10月西安长安区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显示:耕地11.1亩,其他土地0.5亩;2006-2020年长安区**街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调整完善显示:基本农田保护区11.647亩,宗地上渣(杂)土堆占,属于在耕地上渣(杂)土堆占破坏型,耕地整理与复垦工程量大,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被告人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赵某甲、何某某、赵某乙、卢某某等四人判决书、土地承包合同、回填协议、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赵某甲、何某某、赵某乙、卢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初步鉴定意见、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和照片:被告人葛某某对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何某某对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赵某甲对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赵某甲对被告人葛某某进行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强海涛
检察官助理:李航艳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西安市长安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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