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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71984********,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涝坡镇**村,**主题酒店经理。2019年8月19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保定市满城区**酒店。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2月21日,保定市满城区**主题酒店经理被告人葛某某私接天然气管道,盗窃保定市**燃气有限公司天燃气,价值3195.22元。

2019年6月18日,**主题酒店与**燃气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协议,自愿赔偿保定市**燃气有限公司12070元。 保定市**燃气有限公司对**主题酒店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费用明细、营业执照、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收款收据一张、盗窃价值计算说明及照片五张、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中共党员证明等;2.证人庞某某、梁某某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陈述;4.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琳

        张园园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满城区**酒店,联系电话:150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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