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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80********,汉族,初中文化,辽源市**中介经营者,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葛某某于2019年8月,在本市经营**中介期间,通过街边小广告联系办证人购买1张伪造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用于为他人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以从中收取中介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购买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大伟

检察官助理:秦世雯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葛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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