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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丁某某盗窃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葛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化市**街道**城**期**幢**号车库,户籍所在地兴化市**乡**村**庄**组**号。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化市**街道**城**期**幢**号车库,户籍所在地兴化市**乡集镇**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凌晨0时许、2020年10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葛某某、丁某某先后两次采用钥匙投锁、用大铁钳剪断挂锁等方法,进入被害人钱某某位于兴化市**小区南侧的仓库,盗窃牛奶、饮料等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7763元。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苏MD****灰色福特轿车与其妻子被告人葛某某一起,来到被害人钱某某位于兴化市**小区南侧的仓库,采用钥匙投锁、大铁钳剪断挂锁等方式进入仓库,盗窃百事可乐8板、雪碧7板、可口可乐5板、光明优加纯牛奶1箱、安慕希黄桃味酸奶2箱、王老吉凉茶3板,价值合计人民币2148元。

2.2020年10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苏MD****灰色福特轿车与其妻子被告人葛某某一起,来到被害人钱某某位于兴化市**小区南侧的仓库,采用大铁钳剪断挂锁等方式进入仓库,盗窃光明优加纯牛奶5箱、光明利乐包纯牛奶5提、安慕希黄桃味酸奶4箱、蒙牛特仑苏纯牛奶3箱、安慕希原味酸奶2箱、王老吉凉茶13板、香飘飘奶茶2箱,价值合计人民币5615元。

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某、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物证照片。

2.​ 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

3.​ 证人汤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葛某某、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兴化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7.​ 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某、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云程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物证大铁钳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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