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于****年**月**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号轿车在******起步变更车道时,与沿******由东向西行驶的武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武某某第5颈椎左侧椎弓板及棘突骨折、头面部外伤等交通事故,武某某于当日住院治疗,****年**月**日死亡。经鉴定,武某某系因肝、肺功能衰竭而死亡;武某某死亡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武某某自身疾病因素与交通事故致伤因素在死亡后果中应为主次作用。经认定,贾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武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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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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