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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萧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25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萧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萧某某在龙岗区宝龙街道赤石岗村**号,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249元。

2、2020年7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萧某某在龙岗区宝龙街道赤石岗小区**号一楼店铺,趁店铺房门未关店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曾某某放在店内桌子上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人口信息、提取笔录、扣押文书、发还清单、电动车购买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8.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萧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郭丽珠

                              检察官助理 刘金萌

                              2020年10月22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萧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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