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253号
被告人萧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巷**号。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萧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萧某某在龙岗区宝龙街道赤石岗村**号,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249元。
2、2020年7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萧某某在龙岗区宝龙街道赤石岗小区**号一楼店铺,趁店铺房门未关店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曾某某放在店内桌子上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人口信息、提取笔录、扣押文书、发还清单、电动车购买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8.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萧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萧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丽珠
检察官助理 刘金萌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萧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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