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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615号

被告人莫某某,绰号“妃瘦”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6月19日16时许,购毒人员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莫某某,要向莫某某购买100元海洛因毒品。双方并约定在雷州市烈士陵园广场附近进行交易。之后,莫某某携带毒品来到约定地点与陈某某相遇,莫某某收取陈某某毒资人民币100元,后向陈某某贩卖了1小包毒品。刚交易完毕,俩人便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莫某某作案手机一部、毒资100元和疑似毒品1小包。经称量,从莫某某身上缴获的海洛因毒品净重0.16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毒品鉴定,检材检见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毒品、毒资等物证;2.被告人莫某某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证言;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莫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碟壹张。

3.涉案毒资已返还侦查机关,其他物证均保管在雷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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