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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98********,壮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忻城县**镇**村**屯**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4时许,购毒人员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莫苗苗购买****,并微信支付毒资人民币****。被告人莫某某随即将一小包毒品冰毒放在柳州市柳北区**路**栋**单元**楼楼道的牛奶箱上,之后刘某某取得该净重0.6克的毒品冰毒一包。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莫某某所贩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莫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武

检察官助理:覃文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在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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