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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莫某某(自报),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住广州市番禺区**镇**道**号**街**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同年4月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本区市桥街富华东路256号一起吃小龙虾店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梁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莫某某等人持啤酒瓶、拖把等工具对被害人王某某、梁某某进行殴打致伤(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梁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逃离现场。同月21日,被告人莫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韫琦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家属已代其共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梁某某人民币40000元。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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