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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晋城**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哞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中午,被告人莫某某等人与被害人王某某夫妇同在昆明市晋某区晋城镇某某冷库削菜,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莫某某等人和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打斗,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小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莹

2020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莫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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