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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在深圳市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道**号。因信用卡诈骗嫌疑,于2019年7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莫某某通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线直销平台申请成功一部pos机,入网对外经营名称为**数码(商户编号:***********),绑定其中国工商银行卡。

自2017年11月5日至12月8日期间,莫某某通过使用该POS机,使用其名下的上海银行信用卡(账号:6259**************)多次刷卡套现。在刷卡期间,上海银行出现系统漏洞,导致用户可以超出限额进行刷卡。莫某某多次试刷之后,总计刷卡93次3653000元人民币。套现后,莫某某将套现钱款经多张银行卡转账后赌博输掉。经上海银行认定,上述金额中的2650000元认定为风险交易,系信用卡套现,并从**公司结算款中扣除。目前,莫某某尚余3070000元钱款未予归还。

2019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在上海市虹口区**路****号将被告人莫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被害人报案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中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POS机虚构交易的方式向其本人支付现金的方式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靖宇

(院印)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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