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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荣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荣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家住会泽县**镇**村委**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后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至2020年2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8日9时许,被告人荣某某在会泽县**镇**小区**市场内一肉摊处,趁被害人柳某某停着电动车买东西之机,将柳某某放在电动车前面盒子里的一部华为手机偷走。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柳某某被盗手机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780元。

2、2020年7月22日9时许,被告人荣某某在会泽县**镇**小区**市场**巷子里,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之机,盗走杨某某放在背包里背着的现金人民币1700元。

被告人荣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一般累犯。被告人荣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现所盗窃的手机及现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材料;2、书证:户口证明等;3、被害人柳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荣某某属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荣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存良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荣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一册、量刑建议书二份、换押证一份、证据目录一份、光碟一碟、刀片三片。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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