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Z264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3时18分许,被告人荆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B2****号的小型轿车,沿建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山路与建华路交叉口处时,与前方停驶在路口左转弯车道内等待通行信号的祁某某驾驶的蒙B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经检验血中未检出乙醇)发生追尾相撞。经鉴定,荆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14.5mg/100mI,属于醉酒后家属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强制措施凭证;
2.书证:户籍情况,到案经过,前科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包头市交管支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发案、立案、破案经过说明,住院诊断证明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二份;
6.勘验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阿凤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荆某某现住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镇**村,电话:15149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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