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1〕324号
被告人茅某甲,男,193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3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头**号,住绍兴市柯某区**苑**幢**单元**室。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月6日被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茅某甲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茅某甲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开展注射药剂等医疗活动。经查,被告人茅某甲曾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06年3月15日、2009年7月22日被原绍兴县卫生局行政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茅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非法行医案调查报告,证明,现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茅某乙、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茅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茅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被告人茅某甲在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茅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宗杰
检察官助理 祁叶蓓
2021年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茅某甲(1365685****)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移送电子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