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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远东盗窃案)_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范远东,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路**号**栋**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远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3时许,被害人吴某某到合浦县廉州镇美人鱼广场附近“**拉店”前停好电动车之后进入“**拉店”,忘记了拿放在电动车前车兜里一台华为牌手机,被告人范远东发现后立刻上前把手机盗走。经合浦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2902.9元。三天后,被告人人范远东在合浦县廉州镇廉东一带把手机销赃给路过的行人得赃款500元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估价结论等书证;

2、被告人范远东的供述及辩解;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刑事照片;

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远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东军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范远东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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