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广东**商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组。
被告人范园满,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组。
被告人危丽平,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镇**区**号。
被告人危楼,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镇**区**号。
以上四名被告人于2018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台江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范园满、危楼、危丽平四人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8年12月8日、2019年2月13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月7日、2019年3月14日台江分局补查重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陈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广东**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韬瑜商务公司)办公地点设在广东省汕头市**大厦**室。**商务公司代理了名为**(亚洲)金融有限公司的“伦敦金”期货指数非法交易平台。该平台在网站上发布“客户资金与本公司营运资金分开存放,存款取款均在香港持牌银行进行,本公司不能调动客户资金”的虚假宣传。实际上,该平台利用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20多个个人账户迅速瓜分被害人的资金达到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范某某、范园满、危丽平、危楼等四人先后入职**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人范某某担任业务三、四部经理,负责指导业务员开展工作。被告人范园满、危丽平、危楼三人均为被告人范某某部门的业务员,分别扮演“老师助理”、“指导老师”等角色,使用虚假的第三方人设,通过电话、QQ等联系方式,以有老师指导操作能赚大钱为由,诱骗全国各地的股民到平台开户,投资交易所谓的“伦敦金”期货指数。在公司总监张某某的指令和被告人范某某的指导下,被告人范园满、危丽平、危楼和江某某(另案处理)等业务员利用公司制定的话术清单通过电话和微信指导客户进行频繁的虚假期货投资交易,被告人范某某、范园满、危丽平、危楼等人从客户的交易手续费和客户损失费中抽成。
在韬瑜商务公司工作期间,被告人范某某部门的业务员江某某骗取福州市台江区的被害人陈某丙的信任,让其于2018年6月3日开始,先后入金420万元炒“伦敦金”期货指数交易,至6月15日就全部亏空。被骗资金经上海**支付网络有限公司后转入黄某某等人银行账户后,部分资金被体现,部分转为购房资金。被告人范园满骗取被害人贾某某信任后让其炒“伦敦金”期货指数亏损4.6万元;被告人危楼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信任后让其炒“伦敦金”期货指数亏损10万余元,被告人危丽平骗被害人宋某某信任后让其炒“伦敦金”期货指数亏损7.6万元。
公安机关根据从被告人范某某处扣押的电脑内提取的数据查明:业务三部发展92名客户入金操作损失2791197.17美金;业务四部发展32客户入金操作损失397719.3美金,被告人范某某负责的二个部门共发展124名来自全国各地的被害人,给其造成损失3188916.47美金,折合人民币2143万余元。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根据被害人陈某丙被骗资金走向查封了涉案房产二套和冻结被告人范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金额80003.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账户明细、扣押物品清单及其公安局制作的被害人损失汇总表等;2、被害人陈某丙、王某某、任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范某某、范园满、危丽平、危楼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平台网站页面等;5、电子数据:从电脑中下载的客户入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范园满、危楼、危丽平四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实施采取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的方式,骗取他人信任,诱使被害人参与炒卖所谓“伦敦金”期货指数,虽然个人仅从中赚取少量的手续费和客户损失费提成,但客观上却给来自全国各地的被害人,造成高达人民币2143万元的巨额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范园满、危楼、危丽平三人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分别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永烨
检 察 员:苏珺珺
2019年3月21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范园满、危楼、危丽平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拾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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