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范海某,男,汉族,初中,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80********,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海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5日晚,被告人范海某在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因工资结算问题与卢某某发生纠纷,后持菜刀将卢某某、马某甲头部、手部等处砍伤,后经鉴定,卢某某损伤构成重伤二级,马某甲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范海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物证照片;
2. 被害人卢某某、马某甲的陈述;
3. 证人周某某、王某某、马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
4. 被告人范海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张家港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
6. 张家港市公安局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海某故意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范海某犯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海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海某自愿认罪、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丙龙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范海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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