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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危险驾驶案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宁化县,住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明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明溪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赣**货车到明溪县莆炎高速雷西村石料厂拉碎石。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为方便铲车司机蒋某某驾驶铲车为货车装碎石,在无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况下,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后果,仍然启动碎石堆旁的另一辆无牌铲车,从石堆西侧驶出,因操作不当撞向路边工棚,造成工棚下的被害人陈某某头部受伤并当场死亡及工棚损坏的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事故致颅脑和胸腹腔脏器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19年5月27日,被害人陈某某的近亲属获得赔偿款110万元。

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明溪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明溪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报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协议书、收条等;2.证人蒋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邱某某、汤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报告;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现场勘查笔录、勘验照片、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安全注意义务,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明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建雄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宁化县泉上镇**村**号,联系方式:136********。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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