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840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2010年1月15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区分局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8月3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0月2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7月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5月份开始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且吸食后将剩余毒品放置在其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区**室的家中卧室衣柜一件蓝色上衣口袋内。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范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被告人范某某主动交待其家中仍存放有毒品。
2020年1月2日,太原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向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移交线索反映上述情况。2020年1月6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民警依法对范某某家中进行检查,在其居住的卧室衣柜一件蓝色上衣口袋内发现一包毒品疑似物。2020年1月17日,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并)公(司)鉴(毒)字【2020】0015号检验报告检验,送检的涉案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可待因和吗啡成分。上述物品经太原市公安局称量,重12.1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非法持有含海洛因、可待因、吗啡成分的毒品12.14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被行政处罚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以自首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秋杉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本案侦查卷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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