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范某某,绰号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8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村农民。2005年3月17日因盗窃罪被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2月2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6日由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20年8月28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4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6日16时许,何某某(已判决)为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工程款,伙同被告人范某某、田某某(已判决)、冯某某(已判决)从保定市莲池区**村李某某租房处,把李某某强行带到保定市满城区**宾馆拘禁到9月18日。后又将李某某带到灵寿县**宾馆拘禁,在此期间何超殴打李某某。同年9月19日早上,李某某从**宾馆三楼跳下摔伤腿部,田某某、何某某等人将其拉到保定市第七医院治疗,同年9月20日出院。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6年2月21日,何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十万元整,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范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王某某范某某等人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霍某某、雷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立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茜
张园园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15页,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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