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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19〕564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被告人范某某在兰陵县大仲村镇等处,多次向张某某出售冰毒共计约1.8克,收取毒资共计3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6、7月份,范某某在临沂市罗庄沂堂镇前峰山村,向张某某出售冰毒约1克,收取毒资2000元。

2019年6、7月份,范某某在兰陵县大仲村镇寨子村,向张某某出售冰毒约0.3克,收取毒资500元。

2019年7月14日,范某某在临沂市罗庄沂堂镇前峰山村,向张某某出售冰毒约0.5克,收取毒资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昊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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