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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2020年5月26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至3月5日,被告人范某某以自己名义或冒充其前男友郭某某名义,虚构其和舅舅经营快递中转站及急需资金周转的事实骗取郭某某侄子被害人杨某某信任后,利用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先后多次骗取杨某某人民币62000元。范某某将所骗的钱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案发前,范某某退赔人民币5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范某某虚构其和舅舅经营快递中转站急需资金为由获取杨某某信任后,通过微信骗取10000元用于“金信网”赌博平台赌博。

2.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范某某以同样方式获取杨某某信任后,通过微信骗取2000元。

3.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范某某利用郭某某微信并冒用郭某某名义虚构其和舅舅经营快递中转站急需资金为由获取杨某某信任后,通过微信骗取10000元用于赌博和挥霍。

4.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范某某利用郭某某微信并冒用郭某某名义虚构其借款给付利息为由获取杨某某信任后,通过支付宝骗取10000元用于赌博。

5.2020年3月1日,被告人范某某利用郭某某微信并冒用郭某某名义虚构其借款给舅舅中转为由获取杨某某信任后,通过微信、支付宝骗取20000元用于赌博。

6.2020年3月5日,被告人范某某利用郭某某微信并冒用郭某某名义虚构其和郭某某在益阳开设快递驿站急需资金为由获取杨某某信任后,通过微信骗取10000元用于赌博。

到案后,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赌博软件平台充值记录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郭某某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退赔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多次诈骗及为赌博而诈骗,均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台塘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501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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