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30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固定居所(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家委会**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4时15分许,被告人范某某窜至本市碑林区南门外榴园西南角时,发现被害人姚某某躺于路边睡觉,趁周围无人之机,将姚某某放于身边的黑色华为Mate30手机(经评估价值3014元)盗走,后逃离现场。手机已变卖,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指认笔录;
4.鉴定意见及告知书;
5.被告人户籍信息;
6.被告人供述;
7.被害人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 鹏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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