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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范某某至赣州市章某某**路**酒店门口,发现被害人赖某某停放在此的本铃牌亚光黑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53)未拔车钥匙,遂起盗意,将车盗走。

2、2019年11月2日中午,被告人范某某至赣州市章某某**路**酒业门口,发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的爱玛牌银灰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10元)未拔车钥匙,遂起盗意,将车盗走。

3、2019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至赣州市章某某**路**号**广场**栋**号店门口,发现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此的爱玛牌米白色电动车(无法估价)未拔车钥匙,遂起盗意,将车盗走。

4、2019年11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至赣州市章某某**大道**号处,发现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此的绿源牌银灰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54元)未拔车钥匙,遂起盗意,将车盗走。该车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范某某共实施4起盗窃行为,共计价值人民币6417元。2019年11月14日16时,被告人范某某在赣州市章某某**路路段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盗电动车相关凭证等;2、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价格结论认定书;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被害人赖某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珺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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