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98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路**排**号,现住址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伙同孟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于2019年11月25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区**楼**单元**号*内,因参与被害人曲某某(男,32岁,内蒙古人)的家庭纠纷与其发生冲突,殴打被害人曲某某,致其左侧眶内壁爆裂骨折(累及左上隅角)、腰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等。经鉴定,被害人曲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被害人先后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被告人范某某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芹
检察官助理:韩曦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京;
2.全部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冻结、扣押情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