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7年5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底至2018年8月,被告人范某某通过江西中至游戏平台建立“开心娱乐汇”、“范开心总汇俱乐部”等俱乐部,组织赌博人员在其建立的俱乐部内,以玩窝龙、南昌麻将等游戏方式先计算输赢分,再以每分5角、1元、2元不等的金额结算赌资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对其中的大赢家(每轮赢钱最多的人)抽取10元或20元不等的渔利,共计抽头获利47480元。
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一万至三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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