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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开设赌场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7年5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底至2018年8月,被告人范某某通过江西中至游戏平台建立“开心娱乐汇”、“范开心总汇俱乐部”等俱乐部,组织赌博人员在其建立的俱乐部内,以玩窝龙、南昌麻将等游戏方式先计算输赢分,再以每分5角、1元、2元不等的金额结算赌资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对其中的大赢家(每轮赢钱最多的人)抽取10元或20元不等的渔利,共计抽头获利47480元。

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一万至三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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