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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办事处**庄**号,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邢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10日1时2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冀E8****的小型越野客车沿邢台市**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岗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范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22.0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二.2020年3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冀A0****的小型轿车沿邢台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岗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范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208.9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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